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28號
TPHM,108,聲,1128,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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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谷友弘(原名TANITOMO HIROSHI)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407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谷友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谷友弘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03 年度聲字第34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 定,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108 年4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4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7 7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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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