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沙比亞特.馬薔(原名王玉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
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4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沙比亞特.馬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沙比亞特.馬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2 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 39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4 月12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4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 8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