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008號
TPHM,108,聲,1008,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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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敬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敬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311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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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