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億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
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億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億福因殺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153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