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哲銘
選任辯護人 劉文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哲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哲銘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竊盜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情形,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8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4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上開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3月27日判決駁回被 告上訴,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108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