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486號
TPHM,108,上易,48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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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堃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
度易字第1164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53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堃河因不滿任職於交通部臺灣鐵路局 萬華車站東站之站務佐理員曹惠雯對其驗票,基於侮辱公務 員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29日13時11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 號臺鐵萬華車站東站補票口,公然對曹惠雯 當場辱稱:幹妳娘(台語)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蘇堃河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 決,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在法定期間 內提起第二審上訴,於108年3月11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 於108年3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 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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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