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交附民上字,107年度,2號
TPHM,107,重交附民上,2,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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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江秀玉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田進富
即 被 告    

      正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07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上訴聲明及陳述均如原判決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明文規定。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 二審,始有訴訟程序可以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 查意見參照)。
二、被告田進富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審以107年度審交 易字第687號受理,民國107年9月12日進行審理程序,同日 11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有原審當日錄音資料查詢表可憑; 然而原告江秀玉於上述庭訊結束之後,同日12時37分許,才 向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收狀 戳章可證。原審以上訴人起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並敘明原審之駁回判決無礙上訴人 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於案件上訴繫 屬於第二審之時,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原判決認事 用法並無違誤。上訴人對原審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 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原判決附件訴之聲明,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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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