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157號
TPHM,107,上訴,1157,2019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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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奇均


      何亦娟


      沈柏宏


      姜瑞昇


      黃宇禎



      陳朝偉


      林冠廷


      翁嘉鴻


      葉聖峰


      范典揚




      柯致平


      吳承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
訴字第942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86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68
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奇均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亦娟沈柏宏姜瑞昇黃宇禎陳朝偉林冠廷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均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翁嘉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聖峰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范典揚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柯致平吳承宗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均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蔡奇均何亦娟沈柏宏(原名沈彬全,於民國105年11月 14日改名)、姜瑞昇黃宇禎(案發時為蔡奇均之配偶,已 於106年5月25日經法院裁判離婚)、陳朝偉林冠廷、翁嘉 鴻、葉聖峰范典揚柯致平吳承宗等12人於104年9月底 至10月中旬,先後抵達印尼井裡汶地區,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成年男子 及其他不詳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 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 財哥」所屬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進駐「財哥」設於印尼JL .JALAN WAHIDIN NO.25 CIREBON之處所之電信詐欺機房(下 稱25號機房)。該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之詐欺方式係招募有意 願進駐跨境電信詐欺機房擔任接聽電話實施詐術之話務手之 成員,並由集團出資為其購置機票,使話務手先後入境印尼 進駐機房以從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行為,話務手平日在印尼



之食宿及日用開銷亦由詐欺集團供應,集團並另向印尼當地 不詳電信公司申租網路,以利用網路電話通訊協定(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簡稱VOIP,即將語音訊號壓縮成 數據資料封包後,在IP網路基礎上傳送之語音服務,透過開 放性之網際網路,傳送語音電信應用服務,讓使用者可運用 VOIP網路電話語音閘道器Gateway整合,將類比的聲音訊號 以數據封包形式,在IP數據網路上做即時傳遞,將原為聲音 的類比訊號數位化後,透過網路上各相關通訊協定,做點對 點的即時通訊功能,而利用網路撥打實體電話號碼之系統) 群發語音電話及撥打詐騙電話,並藉由機房之自動撥號設備 隨機發號予大陸地區被害人,群發積欠通話費用或網路費用 等不實內容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如大陸 地區民眾有所質疑並循語音指示回撥,電話即由設定路徑介 接至25號機房,並由進駐該機房負責假冒中國聯通客服人員 之第一線話務手向民眾佯稱其寬帶異常或欠繳電信費,並引 導民眾向公安單位報案云云,待大陸地區被害人誤信為真後 ,再引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向公安人員報案,第一線話務手隨 即將電話轉接予25號機房外負責假冒公安人員之第二線話務 手接聽,再由第二線話務手繼續向民眾佯詢民眾報案之緣由 、相關個人資料及狀況並製作假筆錄後,再將電話轉接予25 號機房外負責假冒檢察官或法院職員之第三線話務手,而由 第三線話務手向民眾佯稱須將名下資金匯往指定之人頭帳戶 進行比對云云,欲使民眾誤信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以遂 行渠等詐欺取財犯行。蔡奇均等12人承前犯意聯絡,陸續進 駐「財哥」所設之25號機房,由蔡奇均擔任25號機房現場管 理者並採買日常生活用品,翁嘉鴻擔任廚師,何亦娟、沈柏 宏、姜瑞昇黃宇禎陳朝偉林冠廷葉聖峰范典揚柯致平吳承宗及其他不詳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則進駐25號 機房擔任前述負責假冒中國聯通客服人員之第一線話務手工 作(其中葉聖峰范典揚係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抵達加入 該電信詐欺機房),渠等均係由集團出資為其購置機票並為 其負擔在印尼之食宿及日用開銷,機房現場並備有詐騙講稿 供話務手瞭解詐騙話術,25號機房以上開分工方式,自104 年10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4年9月15日)起開始運作,以 前述方式隨機發號予大陸地區被害人,群發積欠通話費用或 網路費用等不實內容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 ,自該日起由25號機房話務手接續接聽被害人回撥之電話, 以前述假冒中國聯通客服人員向民眾佯稱欠費方式,共同從 事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之犯行,迄至同月19日晚間止,25號機 房每日均有大陸地區民眾之回撥電話,其中葉聖峰范典揚



因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甫抵達並進駐該機房,於104年10月 19日白天在該電信詐欺機房內話務手接聽電話之大廳見聞瞭 解其餘共犯上開接聽電話之詐欺手法,惟尚未熟悉話術而未 及由其等2人接聽電話。嗣經大陸地區北京市公安局鎖定25 號機房,並於104年10月20日凌晨會同印尼警方執行查緝行 動,而在25號機房查獲蔡奇均等12人及其他共犯大陸地區人 民,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惟迄至10月20日被查獲為止, 無證據證明已成功詐得款項而未遂。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 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 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 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 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 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 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 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 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 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 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 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 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 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 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 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 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 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 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所謂「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台灣、澎湖、金 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台灣地區以 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5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蔡奇均之原審辯護人雖主張:本案沒 有既遂,犯罪地在印尼,沒有犯罪結果地,故本案應無我



國刑法之適用云云(見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942 號卷三第 270、271頁)。然本案25號機房係設在印尼以網路電話發 送詐騙電話,自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轉 接至電話落地端之被害人,犯罪地有在大陸地區者,揆諸 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屬我國刑法之適用領域,本院 自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 之5分別定有明文。除以上已論述之供述證據及以下共同 被告之陳述外,其餘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被告蔡奇均等12人於本院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 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言詞或書狀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之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三)至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 關聯性,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故 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均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本 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基礎。被告范典揚雖主張:對電腦 設備之證據能力有意見,如何分辨那是我們那邊的電腦云 云,惟如附表所示電腦設備係經印尼警方在25號機房合法 查扣,嗣移交予我國警方,有卷附警方職務報告及其附件 印尼搜索扣押清單資料、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原審 卷二第216至217頁、第220頁、第222頁、第227至229頁、 偵卷三307至310頁)附卷可憑,並經證人即承辦員警陳思 翰於原審證述在卷,從而上開電腦設備自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柯致平吳承宗均坦承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 行,被告蔡奇均何亦娟沈柏宏姜瑞昇黃宇禎、陳 朝偉、林冠廷翁嘉鴻葉聖峰范典揚固坦承其等於10 4年10月20日凌晨遭印尼警方在25號機房查獲之事實,惟 均否認有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1、被告蔡奇均辯稱:雖然我有作案動機,但我沒有確實的實



施詐術,主張無罪等語。
2、被告何亦娟辯稱:我去時在那邊一開始也不知道要做什麼 ,我承認有去那個地方,也有看現場的講稿,但我沒有打 電話,因為我不敢打,也沒有接聽到電話,我是被抓的時 候才知道是要從事詐騙的工作等語。
3、被告沈柏宏辯稱:我有接電話,但是根本沒有跟對方對談 到,對方就直接罵我髒話,我不承認有詐欺未遂,我是因 為好奇才接電話等語。
4、被告姜瑞昇辯稱:我沒有詐欺,只是在那個地方被抓到, 被送回來,我沒有跟大陸人講到電話,我有打電話給大陸 人但是都沒有通話成功等語。
5、被告黃宇禎辯稱:我只是單純陪前夫即蔡奇均去那裡,我 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也沒有見過老闆;我承認我有接聽 電話,但那是測試電話等語。
6、被告陳朝偉辯稱:我去那邊都沒有接電話,只有看稿子而 已等語。
7、被告林冠廷辯稱: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去那裡;我有接電 話,但是訊號都不好,我都沒有聽到聲音,我有跟對方講 到話,但是都不超過三句,就被掛電話或是被罵髒話等語 。
8、被告翁嘉鴻辯稱:我並沒有參與他們的詐欺活動,我只是 應徵廚師,且應徵當時我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當時我 有隨身攜帶我歷次擔任廚師的工作證明,有被印尼的警方 扣押;我當時是應徵廚房廚師,我絕對沒有參與詐騙,我 到那邊有煮飯給現場的人吃,我不知道他們是在做什麼, 我應徵時他開給我一個月6萬5千,因為我爸爸中風所以我 必須有高薪的工作,他只說單純煮飯,我在台灣也是做吃 的等語。
9、被告葉聖峰辯稱:我是在104年10月18日才跟范典揚一起 到印尼,到了之後,有人來接我到飯店,先休息,晚上再 接我去25號機房的地址,到了之後,我沒做任何事情,也 不知道是要做什麼的,我沒打電話背講稿,隔天就被查獲 了,我本來到那邊要應徵導遊助理;我沒有去騙人家就被 抓了等語。
10、被告范典揚辯稱:我去之前我不知道自己要做什麼,我以 為是作餐廳的工作人員,我到的隔天就被捉了,我到的那 天下午有印尼華僑拿著餐廳牌子來接機,接我到飯店,叫 我在餐廳休息,後來在晚上11、12點的時候,有來接我到 25號機房的地址,開車開了2、3個小時,到了25號機房, 因為裡面都很暗了,我也不知道那邊在做什麼,就叫我先



上2樓休息,到了隔天中午以前我起床,我下樓找東西吃 ,看到桌面上都是擺電話,所以大概知道是何情況,我有 問在現場的人如何聯繫老闆或是如何離開,是葉聖峰跟我 一起問的,但都沒人理我,後來是蔡奇均跟我說有聯絡叫 我們等,我沒有背講稿接電話,後來吃完飯我就回到2樓 ,晚上就出事了,我沒有參與詐騙,我也不知道去是要幹 嘛的等語。
(二)經查:被告蔡奇均等12人於104年9月底至10月中旬,先後 抵達印尼井裡汶地區,進駐25號機房,由被告蔡奇均擔任 25號機房現場管理者並採買日常生活用品,被告翁嘉鴻擔 任廚師,被告何亦娟沈柏宏姜瑞昇黃宇禎陳朝偉林冠廷葉聖峰范典揚柯致平吳承宗及其他不詳 身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則擔任前述集團內25號機房負責假冒 中國聯通客服人員之第一線話務手工作(其中葉聖峰、范 典揚係於104年10月18日晚間抵達加入該電信詐欺機房) ,渠等均係由集團出資為其購置機票並為其負擔在印尼之 食宿及日用開銷,機房現場並備有詐騙講稿供話務手瞭解 詐騙話術,25號機房以上開分工方式,自104年10月15日 起開始運作,隨機發號予大陸地區被害人,群發積欠通話 費用或網路費用等不實內容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不 特定民眾,自該日起由25號機房話務手接續接聽被害人回 撥之電話,以前述假冒中國聯通客服人員方式施行電話詐 騙,其中葉聖峰范典揚因甫抵達機房,於104年10月19 日白天在該電信詐欺機房內話務手接聽電話之大廳見聞瞭 解其餘共犯上開接聽電話之詐欺手法,惟尚未熟悉話術而 未及由其等2人接聽電話,嗣於104年10月20日凌晨遭查獲 等情,業據:
1、被告蔡奇均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還沒有去印尼之前就 知道要做詐欺,我是透過一個臺灣的朋友叫「阿樂」,「 阿樂」的意思是說如果我缺錢想工作可以過去那邊,「阿 樂」叫我過去那邊找一個叫「財哥」的,「財哥」就負責 安排我一些工作,安排負責開車、採買,說如果我工作做 得好,一個月給我七、八萬元;「財哥」沒有進去機房過 ,「財哥」說有任何問題包括如果機房裡面缺錢的話打電 話給他,「財哥」會請人送錢過來,之後「財哥」也真的 有請人送錢過來過,我採買的錢也不是我自己的,除了我 之外,沒有其他人有「財哥」的電話,當時我太太有跟我 說希望我不要做,因為我們當時有孩子,怕如果出事了會 有刑責;我是從臺灣過去印尼的,在104年7月31日就直飛 印尼,我到印尼之後就是等待犯罪窩點還沒有弄好,我就



住在雅加達的公寓裡,當時機房還沒有籌備好,我大約是 在104年9月多的時候進去25號機房;大家是在104年9月底 10月進入25號機房,25號機房裡面有臺灣人跟大陸人,裡 面的臺灣人就是起訴書上面寫的人,大陸人大約有5、6個 人,所以裡面大約是10幾個人,租25號機房的人是「財哥 」,「財哥」是跟我說25號機房的人陸陸續續會到,「財 哥」說等人到了之後他會派人進來管理現場,然後說在那 之前先麻煩我,所以起訴書說我是機房負責人的部份我也 不爭執,因為也沒有抓到其他人,但是「財哥」是說還會 再派別人過來;後來接機的部分是「財哥」跟我說誰會到 然後我去接機,VOIP、筆記型電腦等設備不是我架設的, 我不清楚是怎麼架設的,我到場的時候是已經架設好了可 以運作的,起訴書所載的詐騙模式沒有錯誤,就是我們當 時機房運作的情形,我們的機房是一線話務手,沒有二線 、三線人員,我們電話講完之後按「##」就可以轉接;起 訴書所載的臺灣人是一線及我是暫時的機房現場負責人的 部分我都不爭執,但是是在104年10月15日才開始正式運 作;在104年10月18日還有葉聖峰范典揚到印尼來,當 時「財哥」有叫我去接,但是我當時身體不舒服,所以是 翁嘉鴻去接他們,葉聖峰范典揚是還沒有練習詐騙講稿 跟接電話就被警察查獲等語(見原審訴437卷第59頁反面 至62頁)。
2、被告何亦娟於警詢供稱:該詐騙電信機房詐騙被害人之手 法是有人撥打電話進來,就說這裡是中國聯通,需要查詢 什麼,然後騙他說寬帶遭人盜辦,可能是資料外洩,建議 他報案,後續就由別人接手;我在集團中負責接聽電話的 工作;我是到印尼時加入該電信詐騙機房;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中編號12號(即翁嘉鴻)是廚師,編號15號(即 蔡奇均)是採買,編號7(即吳承宗)、11(即沈彬全) 、14(即姜瑞昇)、16(即黃宇禎)、17(即陳朝偉)都 是跟我一樣等語(見偵卷一第217至220頁);於偵訊時供 稱:機票與住宿我不用自己負責,104年9月19日、20日左 右前往印尼;我出國當天才知道要去印尼;10月15日左右 就看到桌上有稿子,就聽大家說要念稿子,而且有人拿稿 子起來說要討論稿子。稿子內容為一問一答,就是客戶打 電話來時,會說他的寬帶有異常,他有收到語音通知,請 我們幫他查,我們查完後,會告訴客戶他的寬帶遭人盜辦 ,可能是資料外洩,建議他報案,這是稿子內容,(問: 實際上客戶打電話來時,你就是照稿念?)是;現場在念 稿子打電話的就如我在警局指認;我知道「財哥」是老闆



,沒見過他;稿子上內容是以中國聯通為名義跟客戶說他 寬帶遭人冒用,因為是客戶打電話來要求查詢,依稿子上 指示說幫客戶查詢,之後告知客戶他的名義遭人盜辦,可 能是資料外洩,建議客戶趕緊報案,後續由別人接手,我 建議他報案後,就指示客戶按「#」鍵,接著我們就去電 腦用SKYPE將客戶電話及名稱輸入到SKYPE,後來傳到一個 帳號,我不知道那帳號是什麼(見偵卷二第224至229頁) ;10月15日開始大家都在大廳,看到有接電話是15日,我 在大廳有看到有人接電話,現場大概10幾支電話,吳承宗林冠廷用的2支電話加起來一天至少10幾通電話打進來 等語(見偵卷二第467至468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 這一個月一開始大家都是吃飯睡覺,也沒有人說要幹嘛, ,大概10月中白板上有寫叫我們練習上面的內容,那邊的 電話自己會響,我的護照沒有被扣起來等語(見原審審訴 卷第146頁反面至第147頁);我去的前面1個月幾乎都是 做自己的事情,25號機房的其他人也都是差不多,稿面是 出現在擺電話的地方,稿子的內容是說我們是中國聯通, 告訴對方資料有外洩的情形建議對方報案,再看對方怎麼 說,如果對方相信我們的話,稿上要我們會按「##」,並 在電腦上面用SKYPE輸入他的資料,SKYPE的對話框都會開 著,但跟誰聯繫我不記得,電腦是固定放在前面,只要有 人成功就去前面輸入,會去輸入對方的名字跟電話;我不 是真正的中國聯通客服人員,我也不知道電話是轉給誰, 我們都照著稿念,有電話撥進來,電話聲會響;我104年9 月中到25號機房,大約在105年10月15日才開始有電話響 、有人會去接電話;我們在當地的流程就如起訴書所載的 犯罪模式;起訴書所載的10人是當時在25號機房沒有錯, 當時也有大陸人,我們在做的事情是接聽電話,如果需要 買日常用品我們會找蔡奇均;轉接電話的方式跟去SKYPE 通知的部分,稿上面就有寫了,我不知道SKYPE是誰開的 帳號,但稿上面就是有完整的流程,包括接了電話之後轉 接方式跟輸入資料;除了廚師跟蔡奇均外,在25號機房的 人應該都是中國聯通客服,當時沒有其他的講稿,大家都 是一樣等語(見原審審訴卷第146頁反面至147頁、原審訴 942卷二第111至113頁);我承認有參與討論講稿等語( 見原審訴942卷三第268頁)。
3、被告沈柏宏於警詢供稱:我是因涉嫌詐欺在10月20日凌晨 0時許在印尼井裡文的別墅裡被逮捕的;我在104年9月18 日從大陸福州出發印象中是搭乘中國南方航空公司直飛雅 加達的班機,機票是由對方購買的;該詐騙電信機房現場



負責人(機頭)是綽號叫奇奇的台灣籍男子;網路平台我 進去後就架設好了,所以我不知道何人架設,該機房負責 日常生活用品採購的人一樣是奇奇,話務手沒有人教,只 給我們一份講稿照著念,事先集團會先發語音,我不知道 語音誰發的,之後被害人電話就轉進來,被害人會詢問說 為何他被斷話停機,我們是假冒中國聯通工作人員身份, 我在集團中負責一線工作,我從10月15日開始正式上班到 被逮捕期間都未曾詐騙成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編 號10號(即何亦娟)是第一線綽號奶茶,編號12號(即翁 嘉鴻)是廚師綽號CK;編號15號(即蔡奇均)是負責現場 狀況綽號奇奇;編號16號(即黃宇禎)是第一線綽號瞳瞳 ;編號17號(即陳朝偉)、編號18號(即柯致平)也是第 一線但我不知道名字等語(見偵卷二第232至236頁);於 偵訊時供稱:到了查獲地後就只有吃跟睡,在10月1日左 右桌上已經有稿,而且現場電話、網路也接好了,「奇奇 」蔡奇均說上面有交代,叫我們看著稿念就可以,我們是 從10月15日開始,接了4天的電話,一開始都要說「中國 聯通你好」,因為客戶會問為何他家寬帶會被停掉,我們 會照稿解釋,但我們口音不一樣,客戶接起來還會罵我們 ;我們會跟客戶說,如果他不繳費,就會被斷網、停機, 我們會問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確認是否本人,並會告訴客 戶他的寬帶涉嫌被冒用,並建議他報警,我們就會按兩次 「#」,接著電話就會斷掉,我們就會去SKYPE輸入客戶姓 名及電話,傳到名稱為「財神伯」的帳號;看到電話及機 器就知道是詐騙了;其他人就如我在警詢所指認,一線就 是指中國聯通的一線話務員,我會知道就是我們都做同樣 的事,(問:何亦娟是否拿著跟你一樣的稿,跟客戶表示 客戶被冒用?)是;我們那間大家做的都是一樣的事;奇 奇蔡奇均跟我們說有不懂的都要找他,生活、採買都找他 ,何亦娟是一線的,做的跟我一樣;知道是電話詐騙,也 知道自己做錯;我的確有以詐騙稿與客戶實際對話,但是 沒有騙到錢(見偵卷二第240至245頁);(問:平均一天 接幾通詐騙電話?)不到20通;104年10月15日開始接詐 騙電話,之前都在練習詐騙講稿,接電話地點在大廳,電 話大概有20幾支;接詐騙電話時段是上午8點到16時;( 問:是否要接電話的人都會坐在一樓大廳等電話?)是, 但我們沒有固定位置,有空位就坐;姜瑞昇黃宇禎、林 冠廷從15日開始接電話,蔡奇均是我們有什麼事時都找他 ;葉聖峰范典揚18日很晚到機房,19日時我沒有跟他們 2人講話,只有看到他們2人在大廳走動,其他人有接電話



就接電話,沒接電話的人就看稿練稿,19日時葉聖峰、范 典揚大部分時間都待大廳;會聚會討論詐騙的事,從10月 15日機房開始運作至18日下班後會在18時30分或19時討論 怎麼講詐騙電話、指正口氣,除范典揚葉聖峰是在18日 晚上才來,沒有參加過外,其餘包含我在內的10人都有參 加過;我沒有看過蔡奇均接過電話,但他會叫大家起床接 電話;陳朝偉講話結巴,他還沒辦法接電話,要練習很久 ;19日大部分台嫌都坐大廳等接電話或練稿,19日打進來 應該有40、50通電話;(問:25號機房詐騙成功轉往2線 成功次數有幾次?)我個人沒成功過,其他人有無成功我 不清楚等語(見偵卷二第464至465頁);於原審準備程序 供稱:我的護照沒有被扣起來(見原審審訴卷第146頁反 面);我要做的工作內容是接電話,說我們是中國聯通, 我有接過幾通電話,但人家聽到我的口音就罵我髒話掛我 電話,我們是要說我們是中國聯通客服人員,跟對方說他 們有欠費,如果被害人相信的話再把電話轉給大陸公安人 員,大約是104 年10月15日左右開始陸陸續續有電話響, 我有接到被害人的電話,除了我之外也有其他人接電話, 「財哥」有說底薪3萬元,後面如果有做到就是0.03(百 分之三的報酬),但是到底有沒有成功我也不知道,25號 機房裡面大陸人跟臺灣人我所接觸到的都是一線話務手, 裡面沒有二線的話務手。起訴書所載在25號機房被查獲的 包含我在內的10人沒有錯,且還有大陸地區的人;在裡面 沒有二線都是一線人員,現場有詐騙講稿,但我不知道誰 放的,早上起來就放在桌子上面;被查獲之前我們只運作 4、5天等語(見原審訴942卷二第52至53頁)。 4、被告姜瑞昇於警詢時供稱:104年10月5日左右從桃園出發 搭乘長榮航空公司直飛雅加達班機等語(見偵卷二第285 至288 頁);於偵訊時供稱:我們假冒中國聯通工作人員 身分,被害人會打進來說他的網路異常,我們就會照稿念 幫被害人做查詢,藉機騙取被害人的名字、身分證等資料 ;我記得是10月13日進入別墅,10月15日他們開始發稿, 我想說做到可以買機票的錢就要趕快回臺灣;我負責一線 ,就是剛剛說的照他所發給我們的講稿唸,就是接到被害 人的電話後照著講稿唸,我知道可以分配到詐騙金額的0. 03,林冠廷何亦娟黃宇禎陳朝偉柯致平都是第一 線等語(見偵卷二第293至295頁反面);於原審準備程序 供稱:當時電話自動會響,我有接起電話,但沒有聽到大 陸人聲音;104年10月15日電話開始會響;當時25號機房 裡面人很多,除了我之外也有別人在接電話,有台灣人跟



大陸人都有在接電話,我會接電話是因為上面有一個稿, 變成是25號機房的大家起床後做一樣的事情,大概就是寫 在起訴書的內容,包括是中國聯通客服的人員,轉接電話 怎麼轉跟回報SKYPE部分稿子裡面也有寫,電腦部分一直 放在那邊,都沒有關過,但晝面部分是有SKYPE的對話框 ;我應徵工作的時候有說「財哥」是老闆,犯罪模式大致 上就如同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除蔡奇均、廚師外,其餘25 號機房的人包含大陸人跟台灣人都是假扮中國聯通的客服 人員,都是拿同一份稿子等語(見原審訴942卷二第113至 114頁)。
5、被告黃宇禎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做電信詐騙在大約10月20 日凌晨在印尼井裡文的一棟房子內被逮捕的,我在104年7 月30或31日搭乘華航直飛雅加達班機,與我老公蔡奇均一 同前往,機票及住房都是我老闆訂購及付款的,該詐騙電 信機房負責日常生活用品採購為我老公蔡奇均;都是照桌 上的例稿念而已;我負責第一線工作,如果有成功的話我 們就是自己紀錄起來後再用網路通訊軟體上傳給二線人員 負責,如果有成功的話是分得百分之三的所得,我是104 年10月份加入該電信詐騙機房,集團首腦是財哥等語(見 偵卷二第297至300頁);於偵訊時供稱:我是104年7月30 日左右從桃園出發搭乘華航直飛雅加達班機,我是在104 年10月後才去井裡文的別墅,我們前往雅加達的機票與住 宿是財哥提供的,蔡奇均說他要去印尼一段很長的時間, 問我要不要去,不然會分開很久,他說就是要去印尼做詐 欺集團的工作;我們進去房子時,所有的設備都已經準備 齊全了,沒有人教詐騙話術,我們都是自己照著講稿唸, 並且互相討論,講稿就是我們假冒中國聯通工作人員身分 ,建議被害人趕快報案,報案就是要轉接二線人員,我在 集團中負責一線工作,就是剛剛說的照他所發給我們的講 稿唸,就是接到被害人的電話後照著上述講稿唸;我們一 、二、三線都是分開的,待在井裡文別墅內的都是一線人 員;我知道可以分配到詐騙金額的0.03;講事情都是我老 公跟財哥講的(見偵卷二第307至309頁反面);上班時間 是上午8時至16時,但這是上課時間,我們在練稿;從10 月15日開始上課時就有幾個人接電話,我確定大廳有14支 電話,我不認識范典揚葉聖峰他們,是到印尼拘留所才 有跟他們講話,他們沒有跟我講說他們到機房要做什麼工 作,他們既然來了,就知道要做什麼工作等語(見偵卷二 第471至472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不是中國聯通 的人員或受僱員工,大約104年10月15日左右到25號機房



,進去25號機房之後要練習,是「財哥」找我們夫妻去的 ,我們機票跟住宿的錢是「財哥」付的;假扮中國聯通客 服人員的工作內容是跟客戶說他被架設非法網站,如果他 不趕緊查清楚可能會被盜用或欠費,如果他們相信,我們 就會幫他轉接報案,是轉給二線人員,二線人員是假扮公 安的角色,25號機房是在客廳,大約我們這個法庭的大小 ,擺設是一張桌子、一張桌子,上面有電話,25號機房的 屋子裡面有一、二樓,房間在二樓,廚房在一樓,大樓進 去就會看到客廳,二線人員跟我們不在同一個屋子,用電 話打「##」就可以轉。起訴書所載25號機房是詐騙用的是 正確的,就詐騙流程也如起訴書所載,我知道有抽成,我 知道我可以抽3%,25號機房裡面也有大陸人,那些大陸人 都是一線,翁嘉鴻是廚師,「機頭」是「財哥」,但「財 哥」會找我老公蔡奇均講事情,負責人是財哥,因為蔡奇 均不是老闆,除了蔡奇均翁嘉鴻之外其餘人包含大陸人 都是一線話務手,我們進去的時候那些稿已經在屋子裡面 ,放在桌上,拿起來就可以念了,應該是在104年10月15 日才開始運作;我自己也有接電話,我接電話起來是聽到 客戶的聲音,跟我說他欠費,但就其實就差不多是稿的內 容,我沒有轉給二線公安成功過,接電話起來幾乎都是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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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南方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