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07年度,100號
TPHM,107,上更一,100,2019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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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龍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謝思賢律師
      葉雅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逸學


選任辯護人 李國仁律師
      黃偉甄律師
      王志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聖晏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91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430號、第37
55號、第5008號、第5147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部分,均撤銷。朱家龍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蔡逸學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洪聖晏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緣朱家龍於民國105年12月2日下午5時4分許,至臺北市○○ 區○○○路○段00號「W飯店」(公司登記名稱為「時代國



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W飯店)訂房入住2502號房, 隨即前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地下1樓之「王牌10 1 」酒店與洪聖晏蔡逸學等人聚會飲酒,並邀約洪聖晏蔡逸學結束後同往W飯店2502號房內舉辦毒品派對。詎朱家 龍、洪聖晏蔡逸學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 e)、MDMA(即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 nedi-oxymethamphetamine,俗稱搖頭丸)、MDA(即3,4-亞 甲基雙氧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amphetamine)皆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 之禁藥;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硝甲西泮(Ni metazepam,一粒眠)、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0 -methylmeth cathinone、4-MMC)、Methylone(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b k-MDMA)則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 屬行政院所公告之第三級管制藥品,乃藥事法所稱之偽藥, 均不得非法轉讓,竟共同基於轉讓禁藥、偽藥之犯意聯絡, 接續為下列犯行(簡化如附表一之時序表所載):(一)蔡逸學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持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其與洪聖晏之同校友人江哲 瑋(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 刑九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表示 其與朱家龍待會要到W飯店開趴(即PARTY ),請江哲瑋 幫忙取得毒品咖啡包,江哲瑋即先應允;王牌101 酒店之 聚會結束後,洪聖晏先帶酒店小姐出場休息,朱家龍、蔡 逸學二人則於105年12月3日凌晨1時24分許,帶同朱家龍 之友人楊昕瑜(綽號「娜娜」)、王嘉蒂(綽號「Rara」 )及蔡逸學透過傳播公司通訊軟體刊登徵求坐檯「音樂桌 」(或稱「搖桌」,即陪伴使用毒品)之訊息,於應徵者 中指定之傳播小姐湯芷羚(綽號「Emily」)先行進入 2502號房,朱家龍蔡逸學至2502號房內即各自取出原本 持有、數量不詳、含有上開禁藥、偽藥成分之軟糖、梅片 、愷他命等毒藥,置於該房內客廳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 行取用,而共同轉讓含有上開禁藥、偽藥成分之軟糖、梅 片、愷他命等毒藥予在場之人施用;期間,蔡逸學仍不斷 電話詢問江哲瑋是否已拿到咖啡包,經江哲瑋表示一時拿 不到後,蔡逸學即叫江哲瑋先至W飯店,並請其購買菸酒 、飲料。
朱家龍得知王嘉蒂欲邀友人張子奕(綽號「阿威」,其 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前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六年六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到



場聊天,遂要求王嘉蒂詢問張子奕可否取得「咖啡包」毒 品,王嘉蒂乃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張子奕持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繫洽詢有無毒 咖啡包可提供後,張子奕於同日凌晨2 時21分許,將含有 上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啡 包十包(重量不詳)裝入手提袋內,攜至W飯店2502號房 內,販賣予朱家龍,並當場向朱家龍收取新臺幣(下同) 3 千元之價款後,亦留在2502號房同樂。
洪聖晏於完事後,在W飯店一樓巧遇江哲瑋,二人即一同 於同日凌晨2 時29分許,攜帶自便利商店購得之「冰火」 調酒、紙杯、骰子等物,進入W飯店2502號房(按:此時 為江哲瑋第一次進入該房間),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戲 ,約定以飲用冰火調酒或毒咖啡包沖泡之飲品,作為遊戲 輸家之懲罰;朱家龍並宣稱上揭「軟糖」是好東西,全臺 北市只有其拿得到,鼓勵在場人施用軟糖毒藥,而與洪聖 晏、蔡逸學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上開軟糖、梅片、愷他 命、咖啡包等物,共同接續轉讓含有前述禁藥、偽藥成分 之軟糖、梅片、咖啡包及愷他命等毒藥予在場之人隨意施 用。
(二)參加上開毒品派對者於玩樂近一日後陸續離開2502號房, 至當(3)日晚間7時53分許王嘉蒂離開後,僅剩朱家龍洪聖晏蔡逸學三人(下稱朱家龍等三人),其等稍事休 息後於當晚11時43分許外出(未退房),前往臺北市大安 區敦化南路一段之「大腕燒肉餐廳」用餐,期間,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表示要再補充毒品以繼續派對,洪聖晏 即透過網路「毒品支援版」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吉」之成年男子,於翌(4)日凌晨1時許,在上開餐 廳附近,以8 千元之代價,向「阿吉」購買含有上開禁藥 、偽藥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二十包。迨朱家龍等三人 餐畢,於同年月4 日凌晨2時2分許返回W飯店2502號房後 ,再各自透過管道聯繫毒品來源,欲再取得毒品以供後續 參加毒品派對之人施用,蔡逸學並依朱家龍指示,以其上 開行動電話再與江哲瑋聯繫,告知所需毒品之種類、數量 後,江哲瑋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 犯意,於同日凌晨4 時14分許,第二次至W飯店2502號房 ,將摻混上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 咖啡包五包、MDMA二十顆、愷他命二十公克等毒品販賣予 朱家龍,並當場向朱家龍收取3萬5千元之價款。洪聖晏復 於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微信」(WECHAT)飯局版上刊登徵 求坐檯音樂桌之小姐後,透過酒店經紀或親自聯繫,傳播



小姐劉嘉欣(綽號「曼曼」)、郭于寧二人先後於同日凌 晨3時2分許、凌晨4 時43分許進入2502號房內坐檯助興, 朱家龍亦邀約王嘉蒂王靜儀(綽號「王小靜」)於同日 凌晨5 時15分許到場玩樂。朱家龍等三人並陸續將其等在 前一日施用剩餘之軟糖、梅片等物及向「阿吉」、江哲瑋 購入之毒咖啡包、MDMA及愷他命,置於桌上,朱家龍再次 對在場人宣稱上揭「軟糖」是好東西,全臺北市只有其拿 得到,鼓勵在場之人施用,與蔡逸學洪聖晏任由在場之 人自行取用桌上之毒品,並開始以骰盅玩遊戲,約定以飲 用冰火調酒或毒咖啡包沖泡之飲品,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 ,共同接續轉讓含有前述禁藥、偽藥成分之軟糖、梅片、 毒咖啡包、MDMA、愷他命等毒藥予在場之人施用。(三)嗣朱家龍見房內桌上之毒咖啡包及愷他命等物所剩不多, 為繼續供給在場之人施用,遂透過自身管道對外聯繫洽購 毒咖啡包及愷他命,再先後於同年月6日凌晨1時58分許、 凌晨2 時26分許,指示不知情之劉嘉欣下樓至W飯店10樓 大廳及電梯口處,各以1 萬餘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含有上開禁藥、偽藥成分之毒咖啡包 、愷他命偽藥等物(數量均不詳),攜回上開房間內交由 朱家龍置於桌上,而接續轉讓予在場之人施用。(四)迨同年月6日凌晨3時53分許,朱家龍暫時外出未辦理退房 ,由洪聖晏蔡逸學仍續留2502號房以上開方式玩樂,朱 家龍等三人仍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上開軟糖、MDMA、毒 咖啡包、愷他命等毒藥,共同持續轉讓該等毒藥予在場之 人施用。
(五)蔡逸學於同年月6日晚間9時12分許,因房內毒藥數量不足 ,即再次聯繫、催促江哲瑋盡快補足先前所購之毒藥種類 及數量,江哲瑋遂承前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犯 意,於當晚9 時55分許,第三次前往W飯店2502號房,將 摻混上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梅片二十片、愷 他命二十公克交付予蔡逸學,然因朱家龍不在場,未能向 朱家龍收取3 萬元價款,蔡逸學並將向江哲瑋購買之上揭 毒藥置於房內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江哲瑋經蔡 逸學、洪聖晏邀約同意留在現場玩樂,洪聖晏遂聯絡傳播 小姐劉秭安(綽號「醬醬」)於翌日(即105年12月7日) 凌晨1時10分許到場坐檯助興,蔡逸學亦聯繫友人陳暐涵陳秉澤姊弟到場同樂,由提供場所之朱家龍洪聖晏蔡逸學繼續提供上開梅片、毒咖啡包、愷他命等毒藥予在 場之人自行取用,而接續轉讓該等毒藥予在場之人。(六)至同年月7日凌晨4時許,郭于寧出現反覆穿脫衣服、神智



不清等異狀,洪聖晏蔡逸學目睹此情,因擔心將郭于寧 送醫會使自己施用、轉讓毒品之情事曝光,僅由洪聖晏一 邊安撫、照料郭于寧,一邊仍與蔡逸學陳暐涵陳秉澤劉秭安等人施用愷他命玩樂,至同日上午7 時許,劉秭 安見郭于寧之狀況不佳,即主動透過男友林宗諺聯絡密醫 吳柏澂(綽號「阿寶」,所涉違反醫療法部分,經本院以 107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到場 ,要求吳柏澂郭于寧施打俗稱「排毒針」之點滴(內含 食鹽水、複合維他命B、新俾爾寧等物),然因郭于寧出 現意識不清、呼吸聲異常、大小便失禁等情,吳柏澂表示 必須送醫院,於同日上午近10時許,先由劉秭安背著郭于 寧至電梯口,再換由洪聖晏背負郭于寧,在江哲瑋之陪同 下,搭乘在W飯店門口排班、不知情之張士強所駕駛之車 號000─000號計程車,前往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 院(下稱國泰醫院)急診,經再轉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臺北榮總)急救,郭 于寧於當晚7時7分許不治死亡,經檢警追查其死亡原因, 進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之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人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及其 等之選任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本件卷內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不爭執,且 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更一卷㈠第472頁至第474頁、第 475 頁至第485 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於朱家龍及其選任辯護人所爭執之同案被告於警詢、偵訊 時未經具結之陳述,及105年度他字第11872號卷【下稱他字 第11872號卷】㈥第82頁、第83頁、第85頁、第86頁、105年 度相字第953號卷【下稱相字第953卷】㈡第185頁至第186頁 之資料部分,因未經本院採為下列認定朱家龍有罪之證據, 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即不再贅述。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朱家龍等三人,固均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持續多日參 加W飯店2502號房毒品派對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轉讓禁藥 、偽藥之犯行。朱家龍辯稱:我從未指示任何人攜帶毒品到 場,亦未提供毒品予在場之人施用或要求任何人買毒或交付 任何人購毒資金,我不知道洪聖晏蔡逸學是如何取得毒品 ,然若法院認為在105年12月4日下午5 時15分許前,因W飯 店2502號房是我訂的場所,我願意承認在這段時間轉讓毒品 云云;蔡逸學辯稱:我是受邀參加毒品派對,並未出資購毒 或轉讓毒品,亦未透過江哲瑋詢問毒品,是有人用我的手機 指示江哲瑋送毒品至2502號房,房內所有開銷包括找傳播小 姐及毒品的費用,都是朱家龍出資的云云;洪聖晏則以:25 02號房內所有開銷包括毒品均為朱家龍出資,我只有協助朱 家龍向「阿吉」購買二十包毒品咖啡包,其餘的毒品我均未 經手,亦無任何毒品支配權,我的行為最多僅屬幫助轉讓行 為云云置辯。經查:
(一)朱家龍於105年12月2日下午5時4分許,至W飯店訂房入住 2502號房,隨即前往附近之王牌101酒店與洪聖晏、蔡逸 學等人聚會飲酒,並邀約洪聖晏蔡逸學於結束後至W飯 店2502號房內續攤舉辦毒品派對,蔡逸學即先電聯江哲瑋 央其代為找尋毒品咖啡包,並邀其同樂。嗣朱家龍與蔡逸 學於同年月3日凌晨1時24分許,帶同楊昕瑜王嘉蒂及傳 播小姐湯芷羚進入2502號房,隨後王嘉蒂以行動電話通訊 軟體與同案被告張子奕聯繫後,張子奕於同日凌晨2時21 分許攜帶毒品至2502號房。洪聖晏與在W飯店樓下巧遇之 江哲瑋於同日凌晨2時29分許,攜帶自便利商店購得之冰 火調酒、紙杯、骰子等物進入2502號房,眾人開始以骰盅 玩遊戲,約定以飲用冰火調酒或咖啡包沖泡之飲品,作為 遊戲輸家之懲罰。後因參加上開毒品派對者陸續離開,最 後一人王嘉蒂亦於3日晚間7時53分許離去,朱家龍等三人 稍事休息後於當晚11時43分許外出,前往大腕燒肉餐廳用 餐,期間,洪聖晏透過網路毒品支援版聯繫「阿吉」,於 翌(4)日凌晨1時許,在上開餐廳附近,以8千元之代價



,向「阿吉」購買金色小惡魔咖啡包二十包。朱家龍等三 人餐畢,於同日(即105年12月4日)凌晨2時2分許返回W 飯店2502號房,隨即各自聯絡友人或透過酒店經紀聯繫傳 播小姐前來玩樂,傳播小姐劉嘉欣於同日凌晨3時2分許, 經洪聖晏透過酒店經紀聯繫,進入上開房間內坐檯助興, 從事傳播小姐工作之郭于寧亦於同日凌晨4時43分許,經 洪聖晏親自聯繫,進入該房間內坐檯助興。江哲瑋則於同 日凌晨4時14分許,攜帶金色小惡魔咖啡包五包、MDMA二 十顆及愷他命二十公克進入2502號房;朱家龍亦邀約王嘉 蒂、王靜儀於同日凌晨5時15分許到場玩樂。在場眾人即 開始以骰盅玩遊戲,約定以飲用冰火調酒或咖啡包沖泡之 飲品,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房內之人亦可自由取用桌上 之咖啡包、MDMA、愷他命等物。迨同日下午5時許,朱家 龍暫時離開,直至翌日(即105年12月5日)晚間9時許再 進入該房間,劉嘉欣並先後於同年月6日凌晨1時58分許、 凌晨2時26分許,至W飯店10樓大廳及電梯口處,各以1萬 餘元之代價,向不詳成年男子購得咖啡包、愷他命等物, 攜回上開房間內。迨同日凌晨3時53分許,朱家龍復未退 房而離開,洪聖晏蔡逸學仍續留房內玩樂。劉嘉欣於同 (6)日下午2時許開始身體不適,出現眼神渙散、語無倫 次、撞牆、過於興奮、在房內昏睡等異狀,王嘉蒂目睹此 情,隨即以微信聯繫朱家龍,告知:「其中一個女的有狀 況」、「現在」、「把我們都吵醒」、「好像太ㄍㄧㄣ」 、「他們全部都不能在補」、「都怪怪」等語,然朱家龍 聞訊,並未即刻通知W飯店退房,亦未要求洪聖晏、蔡逸 學不得繼續在上開房間內進行毒品派對。蔡逸學於當晚 9 時12分許,再次聯繫江哲瑋,江哲瑋隨即於當晚9 時55分 許,再次攜帶梅片二十片及愷他命二十公克,進入2502號 房內,供在場之人施用。因江哲瑋留在現場玩樂,洪聖晏 遂聯繫傳播小姐劉秭安於翌日(即105年12月7日)凌晨 1 時10分許到場坐檯助興,蔡逸學則聯繫其友人陳暐涵、陳 秉澤姊弟到場同樂。同年月7日凌晨4時許,郭于寧出現反 覆穿脫衣服、神智不清等異狀,洪聖晏蔡逸學目睹此情 ,因擔心將郭于寧送醫會使自己施用、轉讓毒品之情事曝 光,僅由洪聖晏一邊安撫、照料郭于寧,一邊與蔡逸學陳暐涵陳秉澤等人施用愷他命玩樂,至同日上午7 時許 ,劉秭安郭于寧之狀況不佳,即主動透過男友林宗諺聯 絡吳柏澂到場為郭于寧施打「排毒針」,因郭于寧出現意 識不清、呼吸聲異常、大小便失禁等情,於同日上午近10 時許,先由劉秭安背著郭于寧至電梯口,再換由洪聖晏



郭于寧,在江哲瑋之陪同下,搭乘在W飯店門口排班、 不知情之張士強所駕駛之計程車,先前往國泰醫院,再轉 送臺北榮總急救等事實,業據:
⑴①朱家龍以證人身分於偵訊及原審時(見他字第 11872 號卷㈡第219頁至第226頁,他字第11872號卷㈥第4頁至 第9 頁,原審卷㈠第164頁至第166頁,原審卷㈡第47頁 至第53頁、第171頁反面至第177頁,原審卷㈢第100 頁 至第116 頁)、②洪聖晏以證人身分於偵訊及原審時( 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㈠第235頁至第241頁,他字第11872 號卷㈥第45頁至第50頁,106 年度偵字第3755號卷【下 稱偵字第3755號卷】第50頁至第52頁,106 年度偵字第 3430號卷【下稱偵字第3430號卷】㈠第202頁至第203頁 ,偵字第3430號卷㈡第17頁至第19頁,原審卷㈡第53頁 至第58頁,原審卷㈢第68頁至第97頁)、③蔡逸學以證 人身分於偵訊及原審時(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㈡第134頁 至第141頁,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75頁至第79頁,他字 第11872 號卷㈥第37頁至第41頁,偵字第3430號卷㈠第 110頁至第114頁、第116頁至第117頁,原審卷㈡第34頁 至第43頁、第177頁反面至第180頁,原審卷㈢第5 頁至 第29頁、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分別證述在卷, ⑵核與提供2502號房毒藥之①江哲瑋以證人身分於偵訊及 原審時(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㈠第224頁至第230 頁,他 字第11872 號卷㈥第14頁至第20頁,偵字第3755號卷第 45頁至第47頁,偵字第3430號卷㈡第11頁至第13頁,原 審卷㈢第201頁至第221頁)、②張子奕以證人身分於原 審時(見原審卷㈢第189頁反面至第196頁)分別證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
⑶並經前、後參與毒品派對之證人①楊昕瑜於偵訊時(見 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207頁至第210頁反面,偵字第343 0 號卷㈡第33頁至第35頁)、②王嘉蒂於偵訊及原審時 (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㈢第108至112頁,他字第11872號 卷㈣第129頁至第132頁,偵字第3430號卷㈡第3頁至第6 頁,原審卷㈡第159頁反面至第171頁反面,原審卷㈢第 33頁反面至第46頁反面)、③王靜儀於偵訊時(見他字 第11872號卷㈢第127頁至第130頁,他字第11872號卷㈤ 第127頁至第129頁反面)、④劉嘉欣於偵訊及原審時( 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149頁至第156頁、第202頁至第 204 頁,原審卷㈡第44頁至第46頁反面,原審卷㈢第47 頁至第62頁反面)、⑤劉秭安於偵訊及原審時(見他字 第11872號卷㈡第16頁至第21頁,他字第11872號卷㈢第



171頁至第174頁,他字第11872 號卷㈥第54頁正反面, 原審卷㈢第170頁至第188頁)、⑥陳暐涵於偵訊及原審 時(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㈡第192頁至第196 頁,原審卷 ㈣第60頁至第70頁反面)、⑦陳秉澤於偵訊及原審時( 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㈡第75頁至第79頁,他字第11872號 卷㈥第32頁至第34頁反面,原審卷㈣第51頁反面至第60 頁),及前來處理狀況之證人吳柏澂於偵訊時(見他字 第11872 號卷㈡第100頁至第103頁),分別到庭具結證 述明確。
⑷復有:①W飯店訂房紀錄及消費紀錄(見他字第 11872 號卷㈠第47頁、第55頁,他字第11872號卷㈢第3頁至第 至22-1頁、第132頁至第134頁)、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公務電話紀錄簿(見他字第11872 號卷㈠第48 頁至第49頁)、③W飯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他字 第11872 號卷㈦全卷)、④江哲瑋之手機微信畫面截圖 共六十五張(見106 年度偵字第5147號卷【下稱偵字第 5147號卷】㈠第123頁至第139頁)、手機還原訊息譯文 與手機還原檔案(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57頁至第65 頁反面)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暨翻拍影片光 碟(見偵字第3755號卷第164頁反面至第165頁反面)、 ⑤朱家龍之手機微信畫面截圖(見偵字第5147號卷㈠第 37頁至第4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手機 還原檔案及翻拍影片光碟(見偵字第3430號卷㈠第209 頁至第232頁反面)、⑥現場遺留物品照片共四十六張 (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㈡第37頁至第47頁反面)、⑦劉 秭安傳送之2502號房內照片三張(見他字第11872號卷 ㈡第62頁至第63頁)、⑧吳柏澂遭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其所施打之藥物照片及手機微信截 圖畫面(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㈡第93頁至第98頁反面) 、⑨本案相關人員尿液檢體委驗單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1頁反面至第12頁)、⑩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2月20日刑鑑字第10580198 02號鑑定書(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23頁)、⑪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2月20日刑鑑字第105050097 6號函暨檢附之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示意圖、現場 影像一百零二張、證物清單(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 24頁至第55頁)、⑫W飯店服務人員清潔案發現場時所 拍攝之照片(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179頁至第187頁 反面)、⑬郭于寧與其友人蔡育婷間微信對話截圖共二 十六張(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189頁至第190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翻攝語音檔案光 碟(見偵字第3755號卷第136頁)、⑭郭于寧洪聖晏 間就赴W飯店坐檯之微信對話截圖(見他字第11872號 卷㈣第190頁反面)、⑮朱家龍等人於微信飯局版張貼 之訊息截圖(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192至193頁)、 ⑯郭于寧檢體毒物檢驗結果(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㈤第5 頁)、⑰臺北榮總106年1月17日北總內字第1061200006 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見偵字第3430號卷㈠第166頁至 第173頁反面)、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鑑識小 隊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㈤第141頁 至第154頁反面)、⑲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 106年1月11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0523214710號鑑定書 〈就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江哲瑋、陳暐涵、陳秉 澤、劉秭安之頭髮檢驗〉(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㈤第158 至163頁)、⑳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06年3 月17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10603135960號鑑定書〈就王 嘉蒂、王靜儀劉嘉欣楊昕瑜之頭髮檢驗〉(見原審 卷㈣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㉑指認毒品(小惡魔咖啡 包、軟糖)照片(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㈥第89頁至第90 頁、第93頁至第95頁反面,偵字第3430號卷㈡第37頁至 第38頁)、㉒郭于寧於臺北榮總及國泰醫院之病歷資料 (見相字第787號卷第61頁至第168頁)、國泰醫院106 年1月3日(106)院秘字第6號函(見相字第953號卷㈡ 第85至86頁)、㉓劉秭安之男友林宗諺手機通訊軟體 LINE截圖二十張(見偵字第5147號卷㈡第134頁至第144 頁)等附卷可稽。
前開證據經核與前揭證人所分別證述之經過情節大致相符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確有前揭事實一(一)至(六) 所載時、地共同轉讓禁、偽藥犯行:
1.關於朱家龍等三人就事實一(一)所載轉讓含有藥、毒成 分之軟糖及梅片、愷他命予在場之人部分:
湯芷羚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所屬的星馳傳播公司把音 樂桌的訊息貼在公司版上,我就自己應徵,我知道是要 陪客人吃藥,我是105年12月3日凌晨和朱家龍蔡逸學 及不知名的女生一起進去W飯店2502號房,我原本和蔡 逸學是臉書好友,是蔡逸學看到傳播公司傳我的照片, 認出我,就指定我來,酬勞是4小時1萬元,我要交回公 司2000元,我在早上8點要走時,是蔡逸學朱家龍拿 錢付給我;我們一進房間時,桌上好像沒有東西,因為



冷氣很冷,我和其他女生就先進隔間房內拿浴巾,朱家 龍、蔡逸學在外面準備開趴的東西,等我出來外面坐好 時,看到桌上有軟糖、梅片,全部人都在客廳,一開始 先聊天,我有吃桌上的軟糖、梅片,軟糖應該是朱家龍 提供的,因為朱家龍跟我說軟糖只有他拿得到,一開始 我不敢吃軟糖,只有吃梅片,因為我怕軟糖的藥效太強 ,當時知道那是毒品軟糖,因為房內的人都有這樣講, 說很難拿得到,後來我就吃了,我記得我吃一顆,梅片 也是吃一片,沒有人阻止我吃軟糖、梅片,軟糖、梅片 就放在桌上讓大家自由取用,後來我就不知道自己在幹 嘛,並且有一些斷片的失憶,等我有一點記憶時,其他 人已經進來了,在玩骰盅,輸了要喝咖啡或冰火,我有 意識時,二個男生已經進來了,桌上也有咖啡包,蠻多 人一起玩,我不記得是不是都有參與,因為我的記憶又 斷片;我後來叫我的姊妹韓荃來坐檯,是因為他們講說 還有二個男生會來,我就在房內聯絡韓荃,至於韓荃過 了多久才來,我已經不記得,我下去接韓荃時記憶已經 很模糊,韓荃事後跟我說她當時看到我,覺得我變得很 奇怪,我反覆一直把大家在玩的骰子收起來,時間到了 ,還不走,等我有意識時,我姊妹叫我不要待了,因為 吃了藥之後會一直想待在那裡,且藥對時間的感覺會改 變,我印象中我只待了一下,後來才知道待了那麼久, 所以我男友來接我後跟我吵架,我又跑回去2502號房, 直到12點才走,我在到W飯店前最後一次吃到毒品大約 是在105年11月中吃到咖啡等語(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㈤ 第38頁反面至第42頁反面)。其於原審復具結證稱:我 在105年12月3日凌晨進入2502號房時,我的精神狀況正 常,我是要坐蔡逸學的檯,就是跟他們一起吃藥,毒品 都是客人提供的,我在2502號房只有吃軟糖一顆、梅片 一片,咖啡就這樣一口一口喝,不清楚劑量,吃了藥後 就是會斷片、失憶,有點不知道自己在幹嘛;一開始在 房間內只有看到軟糖、梅片,在我們要開始吃藥的時候 ,朱家龍對我說,軟糖只有他拿得到,還說放在桌上的 東西都可以吃,我在進房間沒多久就吃了軟糖、梅片等 語(見原審卷㈣第35頁反面至第39頁反面)。 ⑵楊昕瑜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與朱家龍是在夜店認識至 少有三年的朋友,我在105年1月3日上午1時24分進入W 飯店2502號房時,是與朱家龍王嘉蒂、一個我不認識 的男子(即蔡逸學)和另一位英文名字是E開頭的傳播 小姐(即湯芷羚)一起,當時桌上還沒有東西,後來我



不認識的男子從自己身上拿K出來磨,還拿出小顆圓圓 藥丸裝在透明夾鍊袋內,也有看到軟糖,但我不知道軟 糖是誰拿出來的,看起來像日本糖果包裝,那名男子先 說那是毒品,之後朱家龍與那名男子就開始聊說這個軟 糖是毒品;這些東西都放在桌上讓大家自行取用,沒人 出聲阻止;桌上的K大家各自拿去捲菸吸食,後來來的 人還有拿出咖啡包蠻多包的,是金色的包裝,上面還有 一隻黑色的東西,也是放在桌上等語(見他字第 11872 號卷㈣第207頁至第210頁反面,偵字第3430號卷㈡第33 頁反面至第35頁)。
⑶江哲瑋於偵查中具結證:我第一次到2502號房時是洪聖 晏帶我進去的,我買了酒水和飲料,進去時桌上就已經 有軟糖,軟糖應該是毒軟糖,朱家龍有告訴我那是他的 毒軟糖,說這是好東西,只有他有,後來還有人拿出金 色包裝的咖啡包,還有愷他命,我有看到洪聖晏在磨愷 他命;我之所以會去2502號房,是蔡逸學打電話給我說 他跟朱家龍在101 酒店喝酒,說等下要去W飯店開趴, 蔡逸學請我問問看拿不拿得到毒品咖啡包,我跟他說我 問問看,當時我剛睡醒,我弄好要出門才打回給蔡逸學 跟他說我找不到咖啡包,蔡逸學就叫我先到W飯店找他 們,我當時在便利商店買好菸酒飲料後坐計程車到場時 ,在W飯店樓下遇到洪聖晏,就跟洪聖晏先坐電梯到10 樓,之後蔡逸學跟另一名女子就下來帶我們上樓等語( 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㈥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偵字第343 0 號卷㈡第12頁正反面);其於原審並具結證稱:我於 105年12月3日凌晨2 時29分許進入2502號房,有看到愷 他命在桌上,朱家龍從紙袋拿出軟糖、金色小惡魔咖啡 包,軟糖是朱家龍的,朱家龍告訴我們軟糖只有他有等 語(見原審卷㈢第208頁反面、第211頁)。 ⑷洪聖晏於偵查中供後具結證稱:我在12月3 日凌晨剛進 2502號房時,看到桌上有軟糖、愷他命,朱家龍正在抽 K菸,軟糖是一種毒品,朱家龍說他那才有這種軟糖, 外面找不到,他說這軟糖很屌等語(見他字第11872 號 卷㈥第46頁正反面、第50頁正反面)。其於原審並具結 證稱:12月3 日凌晨我第一次進去2502號房時,看到桌 上有軟糖及愷他命,軟糖是朱家龍跟我講說他那邊才有 的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1頁反面至第72頁)。 ⑸蔡逸學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5年12月3日凌晨去W飯店 時,房間已經開好,我進去房間時,看到有幾包軟糖在 桌上,一包至少有七、八顆,就是提示照片的這個牌子



的,就我了解是毒品,朱家龍說我可以吃軟糖,他說臺 北市只有他拿得到,我有吃軟糖;當天大家就開始用毒 品,一開始是用軟糖等語(見他字第11872號卷㈡第134 頁反面至第135頁,他字第11872號卷㈣第75頁反面,他 字第11872 號卷㈥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偵字第3430號 卷㈠第117頁)。其於原審並具結證稱:105年12月3 日 凌晨一進房間,看到客廳桌上有放軟糖、愷他命,朱家 龍的意思說全臺北只有他有這種毒品軟糖,也告訴我們 可以取用這些東西,我有吃軟糖,感覺飄飄的,精神會 恍惚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 ⑹經核湯芷羚楊昕瑜、江哲瑋、洪聖晏蔡逸學前開就 此部分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參以朱家龍於105 年 12月2日晚間9時47分許至23時02分許之間,利用微信與 王嘉蒂閒聊時,經王嘉蒂提及「一個王小靜」、「他超 浪費我的東西」、「吃了就睡」、「要封口」等語,朱 家龍即告以:「……那妳叫她來我這裡,我這火力十足 」等語,經王嘉蒂詢問朱家龍有何物,朱家龍又稱:「 我什麼都有啊!就我們那個糖果、咖啡,那個,什麼都 有啊!幹!鴛鴦啊,什麼都有啊!」、「那鴛鴦很智障 喔,他媽的,我上次吃了他媽頭轉來轉去,看東西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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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