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號
ULDV,108,重訴,16,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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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廖建榮 

      劉平和 
      游黎齡 
被   告 黃淑靜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施翠蘋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被   告 吳錦淑 
      吳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人因涉有詐欺取財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 233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復經被告等人提起上訴,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43 號案件審 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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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