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文寳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文寳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424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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