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5號
ULDV,108,訴,175,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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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文寳勝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文寳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424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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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