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1號
ULDV,108,訴,161,201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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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宋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茂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9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原告僅繳
納500 元,尚不足9,3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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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葉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