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楊閏富(原名楊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菀霈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8,2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