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9號
ULDV,108,訴,159,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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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楊閏富(原名楊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菀霈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8,2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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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