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楊芳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聰榮、李松益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44,140 元(計算式:822,070 元+822,070 元=1,644,14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