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5號
ULDV,108,補,75,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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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楊芳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聰榮李松益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44,140 元(計算式:822,070 元+822,070 元=1,644,14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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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