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仲、蔡勝雄、蘇清水、陳嘉琍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