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0號
ULDV,108,補,60,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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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仲、蔡勝雄、蘇清水陳嘉琍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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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