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號
ULDV,108,補,55,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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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蘇翃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依原告主張之金額
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1,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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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