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蘇翃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依原告主張之金額
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1,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