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6號
ULDV,108,補,46,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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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陳盈婷 
      陳兆文 
上 二 人及
下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景松 
原   告 羅光華 
      羅謹梅 

      羅馨美 

      羅光男 

      羅光信 
      羅光進 
兼 上 六人
訴訟代理人 羅光雄 
原   告 張克森 
      吳清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徐專 
原   告 吳振訓 
      関揚志 
      関揚國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関陳柔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徐美婷、盧寶印、周素圓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123,430 元(即原告等人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
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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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