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南第二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錞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婷、吳坤銘、江郭秋鸞、蔡玫瑰、陳湘庭間
請求清償債務等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