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3號
ULDV,108,補,43,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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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南第二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錞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秋婷吳坤銘江郭秋鸞蔡玫瑰陳湘庭
請求清償債務等案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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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