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15號
ULDV,108,繼,15,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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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遺 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 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 ,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 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 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 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 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 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79條、第11 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依前述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㈡、依本院100 年度財管字第58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字第19號選派清算人事件裁定、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可知被繼承人林來旺為展貿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且上開 2 家公司已經廢止登記,則上開2 家公司之清算人須依公司 法第92條之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 。聲請人固提出兆陽會計師事務所103 年10月27日(103 ) 兆字第15、16號函、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未) 申報核定通知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 分配表、同意書等件資料為佐,惟上開2 家公司清算是否已 完結,及後續是否仍有結算表冊須聲請人承認,卷內尚無資



料可參,是以,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來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職務是否踐行完畢,尚屬不明。另聲請人固提出被繼承 人林來旺之遺產清冊,然就被繼承人林來旺之遺產現值為何 ,並未具體說明,致本院無從為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參酌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 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併提出如附表貳、 叁所示資料以釋明,逾期未補正者,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事件之聲請,於法恐有未合,將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壹、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貳、陳報處理被繼承人林來旺遺產之狀況,其中就展貿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應予敘 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叁、陳報被繼承人林來旺之遺產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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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