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14號
ULDV,108,繼,14,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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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中堅律師(即葉張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葉張店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整,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均由被繼承人葉張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86年度訴字第362 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因被繼承人葉張店往生後,無人承認繼承,鈞院乃依該 事件原告劉王美英之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葉張店之 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葉張店之遺產管理人後, 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葉張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經鈞院以88年度家催字第4 號民事裁定催告被繼承人葉 張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公示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1 年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並 將上開裁定意旨在中國時報刊登新聞廣告,1 年期滿,並無 任何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嘉義分署因上開土地分割後未按期繳納地價稅,乃將被繼承 人葉張店分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予以拍賣,拍定價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4,288,000 元,並通知聲請人提出債權計算書 ,爰請鈞院斟酌聲請人除擔任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應 訴外,又來回奔波於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及與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拍賣上開土地之聯繫或陳述意見,酌定聲 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葉張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另財政部 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項前 段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 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7 、216 、407 號解釋意旨 ,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 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之拘束。查上開作業要點僅 為行政規則,參酌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並無拘束本院之效 力,本院得本於獨立確信之判斷,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88年度家催字第4 號民事裁定、中國時報刊登新聞廣告(88年1 月26日)暨廣



告費收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8 年3 月12日嘉執 平105 年地稅執字第00000000號通知、108 年4 月9 日嘉執 平105 年地稅執字第00000000號函、108 年2 月21日嘉執平 105 年地稅執字第00000000號函、民事陳述意見狀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6年度訴字第362 號民事判決查 核無誤,堪認屬實,故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擔 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13點第4 項之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為最低計算標準 ,並參酌上開被繼承人遺產拍定價額合計為4,288,000 元, 及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葉張店之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 理工作包含依法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本院86年度訴字第362 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05 年度地稅執字 第52248 號地價稅行政執行程序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 約20年等情,並考量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 事務代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 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葉張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30 ,000元,即屬適當。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應核定為30,000 元,又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代墊費用為1,000 元,合計 為3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附表:
┌──┬───────────────┬──────┬────┬──────┐
│編號│ 遺產項目 │ 面 積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 一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764.25 │ 5 分之1│4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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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992.67 │ 全部 │3,8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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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