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8年度,1號
ULDV,108,破,1,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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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張景鴻 
      張江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至民國108年2月25日止,共積欠聲請 人本金新臺幣(下同)4,754,583 元,利息、違約金等尚未 計入。聲請人多次與相對人進行協商,迄今未果,觀諸相對 人所擁有之資產,應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足敷清償破產財 團之費用及債務,是聲請人迫於無奈,爰向本院聲請破產宣 告,以維聲請人之債權權益。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 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在破產宣告前 ,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 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 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破產法第95條第2 項、第97條、第148 條亦規定甚明。是依 前開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 ,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 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 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 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 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 破產之聲請。查本件依聲請人聲請調查相對人名下商業保險 保單、勞工保險投保情況及財產、所得資料,其結果如下: ⑴相對人張景鴻張江牡丹目前名下無任何商業保險保單, 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曼島商蘇黎世國際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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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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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