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號
ULDV,108,消債更,3,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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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添壽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 ,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 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 合消債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 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 生活之目的。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必以其所能運用之資產扣 除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已經小於負債,以致不能清償,或有 具體事實足認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方堪許之。而債務人之清 償能力,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必須三者均不足 以清償債務時,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換言之 ,評估債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應斟酌債 務人之債務總額、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並衡諸債務人 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綜合加以考量,以評估 債務人就其所積欠之總債務是否根本已清償不能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倘若債務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應認其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能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金融機構債權人負債務新臺幣 (下同)1,862,842 元(其中債權人虎尾鎮農會之有擔保債 務額為390,000 元),於消債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前於民國 107 年10月26日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業經本 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2號受理在案,嗣因調解不成立而 終結。而聲請人客觀上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或不 能清償之虞,復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自陳其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金額為310,982 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金額為107,198 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基額為434,603 元)、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為36,801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金額為436,389 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 33,824元)、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65 ,218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47,827 元)、虎尾鎮農會(債權金額為390,000 元),合計共債務 1,862,842 元,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債 權人清冊在卷(見本院卷第93至99頁)。
㈡惟觀之聲請人名下財產有雲林縣○○鎮○○○段00地號、86 之5 地號及同鎮光明段888 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86地號、 系爭86之5 地號、系爭888 地號土地)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1 輛,且系爭86地號土地價值7,49 4,800 元、系爭86之5 地號土地價值434,600 元、系爭888 地號土地價值54,264元、系爭汽車價值20,000元,上開財產 總價值8,003,664 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第35頁、第41至49頁 )。聲請人所積欠虎尾鎮農會390,000 元之有擔保債務,已 由聲請人以其所有系爭86地號、86之5 地號土地為虎尾鎮農 會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720,000 元抵押權,如將系爭86、 86之5 地號土地予以換價清償對虎尾鎮農會之有擔保債務後 ,仍約有餘額7,539,400 元【計算式:(7,494,800 +434, 600 )-390,000 =7,539,400 】,足可清償積欠上開無擔 保金融機構債務額1,472,842 元。從而,聲請人只須適當處 分其名下資產,即足令其從債務之中脫困,而無聲請更生程 序之必要。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既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所稱不能 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其更生聲請於法即有未合 ,且該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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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