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59號
ULDV,108,司聲,59,2019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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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淑娟、江榮富即江樵榮間請求確認抵押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19 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聲 請人有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762 元,聲請人亟待 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惟 查,上開判決業已於主文諭知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其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判決確定,依上開規定,聲請人 再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即不合法,其聲請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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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