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4號
ULDV,108,司聲,14,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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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四川 




相 對 人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二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依本院104 年度司全字第188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 (下同)573,000 元之擔保金後,以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字 第142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嗣後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依上開民事裁定以1,716, 795 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撤銷上開假扣押程序。而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 第518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字第108 號及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確定 ,聲請人已於108 年1 月2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即受擔 保利益人限期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 返還擔保金。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述,有其檢附之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 件收件回執影本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審核無訛,且相對人於本院並未對聲請人提起相關民事訴訟 、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等,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為憑。另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南地院查詢有無兩造間之民 事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回覆現受理108 年訴字第60號原 告(即相對人)順華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即聲請人) 陳四川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查相對人之起訴狀聲明係請 求聲請人給付90萬元之買賣價金,並請求將聲請人依上開假



扣押裁定所提存之573,000 元擔保金扣還予相對人,而非就 因本件假扣押執行受有損害而行使權利,此有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08 年4 月12日南院武民未108 年訴60字第1080014578 號函及聲請人108 年2 月19日答辯二狀影本等件在卷可考。 是相對人於收受聲請人通知行使權利之信函後迄未對聲請人 提起相關民事訴訟、支付命令或聲請調解等,揆諸上揭法條 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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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