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謝秋菊
債 務 人 長利水產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施有長
債 務 人 施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584,532 元,
及自民國108 年1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4% 計算
之利息,暨自108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706,507 元,及自108 年1 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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