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54號
ULDV,107,訴,554,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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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林汝成 
被   告 蔡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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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