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斗六市萬善堂祭祀協會
設雲林縣○○市○○里○○○○路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明元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杰欽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1 號確認
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