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1號
ULDV,107,訴,421,2019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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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斗六市萬善堂祭祀協會
           設雲林縣○○市○○里○○○○路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明元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杰欽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21 號確認
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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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