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7號
ULDV,107,建,7,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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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宛貞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 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
,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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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