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6號
ULDV,107,司執消債更,26,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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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
債 務 人 吳芳菁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謝浦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1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 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亦 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3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2 月25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每1 個月為1 期,前三期每期清償金額為9,100 元, 後六十九期每期清償金額3,300 元,共清償255,000 元。上 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



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 月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 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 書狀在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 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 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所得收入外,其名下僅一台三 陽重型機車車號000-000 殘值1 萬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在卷可參(見本院更字卷第19頁、71頁),另債務人陳報 自105 年6 月至107 年6 月間以打臨工謀生計平均每月收 入為13,000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證( 見本院更字卷第73頁) ,而本院 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認定債務人平均每月必要生活 支出已為14,521元,故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255, 000 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另債權人聲請查明債務人名下解約後有價值 商業保單部分,經函查各保險公司回覆並無以債務人為要 保人之有效保單,併予說明。
( 二)債務人前經林內就業服務站安排於林內火車站擔任半年期 短期清潔工作,期間係自107 年9 月12日至108 年3 月12 日止。又自108 年4 月1 日起債務人另覓得尚豪餐飲之工 作,為部分工時工作人員時薪150 元,每月薪資約18,000 元,有債務人所提之僱用證明等附卷可憑(見本院更字卷 第77頁、更生方案後附資料)。是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平均 有固定薪資收入得作為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來源, 應屬有據。
(三)本件經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審查認定,債務 人每月支出於14,521元範圍內屬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而 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所列之必要支出與上揭裁定認定之每月 必要支出相同,核其所列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可認其所 列上開支出金額應係維持債務人目前實際日常生活所必需 ,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適當;又於上開合理支 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本由債務人視 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四)次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255,000 元,已 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已如上述。且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 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 之九用於清償,應認已屬盡力清償。是本件債務人之財產 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後剩餘之十分之九為234,439 元【計算式:( 18,000元-14,521元)×72=250,488 元。(250,488 元 +機車殘值1 萬)×0.9 =234,439 元】,而債務人所提 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清償金額為255,000 元,已逾上開 餘額之十分之九,足認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 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五)再者,債務人名下除上述機車外,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財 產,已如上述,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 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 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另債權人提及應以更生裁定審 查中24,640元認列債務人收入部分,惟依裁定所述上開金 額係債務人於林內就業服務站安排於林內火車站擔任半年 期短期清潔工作,又債務人稱其於105 年間因第四五腰椎 退化滑脫併神經壓迫於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開刀故無法從事較粗重之工作,故另覓餐飲工作,本處協 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 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聲請人之清償能力,並酌留其生活 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聲請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 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其有一期未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並得以之為執 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 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吳芳菁之更生方案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5,000 元。二、總清償比例:6.39﹪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前三期每期清償9,100 元,後六 十九期每期清償3,300 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 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 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 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 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87,652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429 元,後六十九期155元二、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73,112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395 元,後六十九期143元三、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2,170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165 元,後六十九期60元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154,223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2,635 元,後六十九期956元五、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00,366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1,142 元,後六十九期414元六、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24,304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1,654 元,後六十九期600元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86,724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1,112 元,後六十九期403元八、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09,526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479 元,後六十九期174元九、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57,384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359 元,後六十九期130元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46,856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563 元,後六十九期204元十一、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3,434元
每期還款金額:前三期167 元,後六十九期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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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