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怡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欽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芳林、胡蓮朝、胡賴靜、
施均澤、施雨汝、施品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3 月29日本院107 年度原重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84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同法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
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欠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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