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 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八年度建上字第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關被告所為抵銷抗辯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8 年度建上字第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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