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35號
ULDM,108,附民,135,201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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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張凌耀


被   告 張語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2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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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