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78號
108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69號),並聲請法
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3日下午5 時40分在
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鴻仁
書記官 蘇靜怡
通 譯 林美成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張永承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 數量:淨重零點零貳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108年度訴字第78號:
張永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1年3月22日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 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5年2月16日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0月25日早上某時許,住 處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以將一級、二級毒 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之 煙霧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0月 26日下午3時25分許,在雲林縣古坑鄉棋盤村黃德坑旁之土 地公廟,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並徵得其同意,於107 年10月26日下午5時25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108年度訴字第233號:
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年6月28日早上 ,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 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 月30日,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 號居處內逮捕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51 條、第55條。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 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 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 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 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 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 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蘇靜怡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