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52號
ULDM,108,單聲沒,5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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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中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43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緩字第333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中一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業經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 偵字第43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8 年 3 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 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復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農藥管理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 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 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 分裝禁用農藥或第7 條第1 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 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 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其既係規定「沒入」而非「沒收」,即屬 行政罰而非行政刑罰之範疇,刑事法院殊無於判決內宣告「 沒入」之餘地。倘刑事判決竟逾越而為「沒入」之諭知,即 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 189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中一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雲林地檢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37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 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以107 年度上 職議字第991 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於108 年3 月 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及執行 卷宗無訛,堪可認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 所有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研判均屬偽農藥,有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殘字第1062621251、1062621356 號函附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共5 份在卷可憑(見偵 卷第11頁至第22頁),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復考量偽農藥之



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 、妥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 害,加以如附表所示之物,主管機關為此另訂有「沒入農藥 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相較於司法機關對此類刑事贓證 物之沒收或銷燬,更具專業性及監督能力,依農藥管理法第 55條之規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沒 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予以沒入,本院自無從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 項本 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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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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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金剛農藥1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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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勁強農藥4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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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勁威農藥13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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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禾本除農藥59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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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剋二能農藥75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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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