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字,108年度,115號
ULDM,108,六簡,115,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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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六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陳阿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陳阿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一、第5 行至第6 行「 極靚透白防曬粉餅蕊(自然膚色10)」更正為「極靚透白防 曬粉餅蕊(自然膚色10)二件」、第8 行「點水灩光膏RD-3 」更正為「媚點水灩光唇膏RD-3」、第10行「(共價值2471 元)」補充為「(共價值新臺幣2471元)」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21號
被 告 徐陳阿雲 女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
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徐陳阿雲於民國108年3月8日上午10時5分許,在雲林縣○○ 鎮○○路0段000號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泰公司)美 華泰流行館斗南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拿取該商店 會計許淑娟所管領、在展示架上之FITME 反孔特霧粉底液12 0、ZA黑武士眼線筆BK999、媚點水灩光唇膏RS-04 、極靚透 白防曬粉餅蕊(自然膚色10)、極靚透白防曬粉餅蕊(粉嫩 膚色10)、媚點勻透淨白粉蕊(柔膚色)、媚點勻透淨白粉 蕊(健康膚色)、曼思指緣修護油(極效滋潤)、點水灩光 膏RD-3(試用品)、MKUP唇膏(05)試用品、MKUP唇膏(08 )試用品、FITME 粉底液試用品、媚點唇釉試用品(共價值 2471元),未經結帳走出店門時,因防盜感應裝置發出警報 聲音,經許淑娟上前詢問,並報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二、案經美華泰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陳阿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即美華泰流行館斗南店會計許淑娟於警詢 中之證述情形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 搜索、扣押筆錄(含目錄表暨收據)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 1 張、失竊物品明細1 張、刑案現場照片3 張及美華泰公司 基本資料1 份可憑。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更有補強證 據,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柯木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姵涵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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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華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