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8號
ULDM,108,交重附民,8,2019042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楊玉蘭
原   告  陳水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吳浚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16 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庭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