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31號
ULDM,107,附民,231,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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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陳建銘
被   告 張嘉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雅薰
      張世忠
被   告 賴瑞啟


      楊士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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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