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惠菊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3 月1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邱惠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 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 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 回,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惠菊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收受本案 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3 月22日具狀聲明上 訴;另其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均未 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