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7年度,10號
ULDM,107,智易,10,2019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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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38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彥翔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邱彥翔明知「adidas」、「nike」、「under armour」、「 puma」、「champion」、「gucci」、「CK」、「burberry 」及其商標圖樣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荷蘭商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下稱耐基公司,註冊號: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註冊/ 審定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 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 000000)、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下稱HBI 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 0000、00000000)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下稱卡 文克雷恩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下稱布拜里公司,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 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 得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褲子、內褲、襪子、背袋等商品之 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 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 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 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未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 為該等商品而販賣。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未得前開商標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圖 樣之商品故意,於107 年3 月間某日,向大陸地區淘寶網站 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180 元至230 元之代價,販入如附表



編號1 至14所示未得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 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物後,即自107 年3 月15日某時起,在雲林縣○○鎮○○街000 號前攤位上,陳 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欲以每件330 元之價格,販 賣予不特定人。嗣於107 年3 月15日下午3 時許,員警前往 上開攤位盤檢,並當場扣得邱彥翔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 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固歡喜公司、卡文克雷恩公 司、昂德亞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邱彥翔所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 ,依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得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先予 敘明。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且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當庭宣示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卷第54頁),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彥翔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 承不諱(見警卷第6 頁至第11頁,偵字卷第21頁正反面,本 院卷第23至27頁、第42至47頁、第70至76頁、第103 至110 頁),並有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耐基公司 函(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 明細、產品鑑定書) 、昂德亞摩公司委任狀(附鑑定報告書 、商標註冊資料)、彪馬公司刑事告訴狀(附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HBI 公司聲明書(附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 、固歡喜公司刑事告訴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卡文克雷恩公 司刑事告訴狀(附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服務、鑑定報告、查扣物估價表) 、布拜里公司陳報狀(附 授權委託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 明書、市值估價表)各1 份、扣押物照片4 張(警卷第16頁 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96頁)等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 之物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



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 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刑事法 上所稱之「陳列」行為,本具有時間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 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行為,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 屬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各該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 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㈡ 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 智簡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7 年2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累犯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前案 與本案之罪質及其犯罪情狀均相同,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 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 ,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 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故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㈢ 爰審酌被告所為危害商標權人為該商標建立之形象與聲譽, 混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價值判斷之正確性,對商標專用權 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達705 件,情節非輕,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被告之素行、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另雖有與告訴 人卡文克雷恩等公司達成和解,惟並未完全給付和解金額, 有阿迪達斯、彪馬、固歡喜等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刑事陳報( 四)狀(本院卷第100 頁正反面)在卷可證等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賣薑母鴨工作、月收入約 3 萬元,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懲警。
㈣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鴻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仿冒商品品名 │ 數 量 │商標權人 │
├──┼───────┼─────┼──────┤
│ 1 │adidas衣服 │ 173件 │阿迪達斯公司│
├──┼───────┼─────┼──────┤
│ 2 │adidas褲子 │ 68件 │(同上) │
├──┼───────┼─────┼──────┤
│ 3 │adidas外套 │ 1件 │(同上) │
├──┼───────┼─────┼──────┤
│ 4 │nike衣服 │ 72件 │ 耐基公司 │
├──┼───────┼─────┼──────┤
│ 5 │nike褲子 │ 17件 │(同上) │
├──┼───────┼─────┼──────┤
│ 6 │under armour衣│ 194件 │昂德亞摩公司│
│ │服 │ │ │
├──┼───────┼─────┼──────┤
│ 7 │under armour褲│ 50件 │(同上) │
│ │子 │ │ │
├──┼───────┼─────┼──────┤
│ 8 │under armour外│ 11件 │(同上) │
│ │套 │ │ │
├──┼───────┼─────┼──────┤
│ 9 │puma衣服 │ 11件 │彪馬公司 │
├──┼───────┼─────┼──────┤




│ 10 │champion衣服 │ 23件 │HBI公司 │
├──┼───────┼─────┼──────┤
│ 11 │champion褲子 │ 8件 │(同上) │
├──┼───────┼─────┼──────┤
│ 12 │gucci衣服 │ 23件 │固喜歡公司 │
├──┼───────┼─────┼──────┤
│ 13 │ck衣服 │ 27件 │卡文克雷恩公│
│ │ │ │司 │
├──┼───────┼─────┼──────┤
│ 14 │burberry衣服 │ 27件 │布拜里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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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