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7號
MLDV,108,除,27,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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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林秋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本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 7 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0月19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4 月 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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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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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備考│
│ │ │ │ (民國)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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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智慶│ 未載 │106年6月15日│ 未載 │25,500,000元│SR392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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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智慶│ 未載 │106年6月15日│ 未載 │ 2,250,000元│SR392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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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