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2號
MLDV,108,除,22,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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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素玲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9 月28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今已屆滿, 仍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 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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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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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文火 │合庫銀行苗栗分行 │107年9月25日 │22,000元 │34266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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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