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10號
MLDV,108,補,510,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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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黃宗元 
      黃鈴茹 
      黃造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華等10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林文華林于仙、林琦、林均澤林予婷林炫、方玉
  玲、鍾雪碧方鍾金蓮方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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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