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4號
MLDV,108,補,474,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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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白富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惠鈴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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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