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73號
MLDV,108,補,473,201904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芬雀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