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芬雀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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