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3號
MLDV,108,補,453,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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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陳文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貴公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仁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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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