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陳文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陳貴公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仁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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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