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36號
MLDV,108,補,436,2019041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