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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