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07號
MLDV,108,補,407,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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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余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大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就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
  (即稅籍編號為08020456027 、08020456029 、0802045603
  0 、08020456031 之房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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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