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逸塵等2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慶銘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暨異動索引(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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