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福田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債務人溫福田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具狀補正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
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債務人溫福田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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