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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87號
MLDV,108,補,387,201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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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金次之繼承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田金次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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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